巴塞爾協議相關資訊

有關有人提到巴塞爾協議將黃金列為第一類資本及一些國家落地實施期程,整理了一些資訊提供参考。

關於「黃金列為第一類資本」這個說法,需要釐清一些觀念。根據巴塞爾協議(Basel Accords)的現行規定,實體黃金本身並不直接被歸類為銀行的第一類資本(Tier 1 Capital)。

第一類資本(Tier 1 Capital)的核心是銀行的股本(尤其是普通股權益 CET1)和其他具有高度損失吸收能力的金融工具,例如符合特定條件的額外第一類資本(AT1)工具(如永久非累積優先股、應急可轉債等)。這些資本的主要目的是在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吸收損失。

然而,黃金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風險管理中確實扮演著一定的角色,並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處理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這可能導致了一些誤解:

  1. 黃金作為高質量流動性資產 (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 HQLA):

    • 在巴塞爾協議III的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框架下,實體黃金可以被視為第二級B類流動性資產 (Level 2B asset),前提是它滿足特定條件(例如,由中央銀行或特定公共部門實體持有和管理,或是在活躍且具流動性的市場上交易)。
    • 作為HQLA,黃金可以在銀行面臨短期流動性壓力時,被用來變現以應對資金流出。但這與其是否為「第一類資本」是不同的概念。HQLA是衡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指標,而第一類資本是衡量銀行償付能力和損失吸收能力的指標。
    • 在計算LCR時,Level 2B資產通常會被要求進行一定比例的折價(haircut)。
  2. 黃金作為銀行的資產 (Asset):

    • 銀行持有的黃金會被記錄在其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端。
    • 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Risk-Weighted Assets, RWA)以衡量資本充足率時,黃金(如同其他資產一樣)會被賦予一定的風險權重。巴塞爾框架下,黃金的標準風險權重通常不是0%,這意味著銀行持有黃金仍然需要配置相應的資本。
  3. 關於「黃金零風險權重」或「黃金等同現金」的誤解:

    • 過去曾有一些討論或提議,希望將黃金視為零風險權重資產,或者在某些情況下賦予其更低的風險權重,尤其是在黃金由中央銀行擔保或配置的情況下。
    • 然而,普遍情況下,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黃金並未被巴塞爾框架直接認定為等同於現金(通常現金和央行存款的風險權重為0%)或直接計入第一類資本。
    • 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針對特定類型的黃金曝險(例如,與清算所相關的黃金交易或融資)的處理方式進行過一些細化規定,但這並不等同於將實體黃金直接列為第一類資本。

總結來說:

  • 實體黃金不是第一類資本 (Tier 1 Capital)。 第一類資本主要由股本和特定合格的資本工具構成。
  • 黃金可以作為銀行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 (HQLA Level 2B) 的一部分,用於滿足流動性覆蓋比率 (LCR) 的要求。
  • 銀行持有的黃金是其資產,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需要被賦予風險權重。

因此,雖然黃金具有保值和避險的特性,並且在銀行的流動性管理中可以發揮作用,但它並不等同於銀行用來吸收經營損失的核心資本——第一類資本。

巴塞爾協議各國落地實施期程:

巴塞爾協議,特別是其最新的主要版本巴塞爾協定III(Basel III)及其最終改革方案(常被稱為巴塞爾3.1或巴塞爾III終局),其各國的落地實施期程有所不同,並非全球同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負責制定這些全球標準,但各成員國或地區需自行將其轉化為本地的法律法規。


以下是巴塞爾協議各階段及主要國家/地區的實施期程概況:


**巴塞爾協定I (Basel I)**

* 於1988年發布,主要針對信用風險提出最低資本要求。

* G10國家於1992年開始實施。


**巴塞爾協定II (Basel II)**

* 於2004年發布,引入了更精細的風險衡量方法,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操作風險)。

* 多數國家在2006年底至2008年間陸續實施。


**巴塞爾協定III (Basel III) - 初期階段**

為應對2007-09年全球金融危機,巴塞爾協定III於2010年推出,旨在提升銀行資本的質量與數量,並引入新的流動性及槓桿比率要求。其推行是分階段的:

* **最低資本要求**:自2014年開始分階段實施,至2015年全面生效。

* **資本留存緩衝 (Conservation Buffer)**:自2016年開始分階段實施,至2019年全面生效。

* **流動性覆蓋比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自2015年開始實施(初期要求60%),每年遞增10%,至2019年達到100%的全面實施標準。

* **淨穩定資金比率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BCBS的原定生效日期是2018年1月1日。


**巴塞爾協定III - 最終改革方案 (Basel III Endgame / Basel 3.1)**

此為對巴塞爾協定III框架的最終修訂,旨在增強標準化方法的可信度,並限制內部模型法的使用,以減少銀行間風險加權資產(RWA)的過度差異。

* **BCBS 原定實施日期**:最初定為2022年1月1日,後因新冠疫情延至2023年1月1日。

* **BCBS 最新生效日期**:BCBS 將新的生效日期定為**2025年7月1日**,並允許部分項目(如產出下限)有過渡期,例如產出下限可能在2028年或之後才完全生效(部分資料顯示為2028年6月30日或2030年1月1日,視不同司法管轄區和具體組成部分而定)。


然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推行時間表存在差異:


* **美國**:提議於2025年開始推行,並在2028年7月1日前全面符合要求。最終規則預計在2024年第二或第三季度發布。

* **歐盟**:預計從**202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產出下限等部分要求將有5年的過渡期。某些組成部分(如市場風險的根本性檢討,FRTB)可能推遲至2026年1月1日。

* **英國**:已將實施日期延後至**2027年1月1日**(先前目標為2025年1月1日或2026年),過渡期的全面實施目標為2030年1月1日。

* **瑞士**:已通過新法規,計劃於**2025年1月1日**生效。首次依據巴塞爾III最終方案的申報日期為2025年3月31日。

* **中國內地**:最終改革方案的目標實施日期為**2024年1月1日**。

* **香港**:最初目標實施日期不早於2024年1月1日。根據2023年7月的立法會文件,目標是在2023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則。另有報告指出,部分關鍵風險領域的實施日期為2024年1月1日,其他則可能介於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之間。2024年10月有政府公告提及《2024年〈2023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將提交立法會。

* **台灣**:根據KPMG的報告,針對巴塞爾III最終改革方案中的關鍵風險領域,實施日期為**2024年1月1日**。

* **亞太地區總體情況**:各司法管轄區的實施截止日期不一,大致範圍從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不等。


**總結**

巴塞爾協議的實施是一個持續且動態的過程。各國會根據自身金融市場的狀況和準備程度來確定具體的實施時間表。雖然BCBS會設定一個指導性的國際時間框架,但各司法管轄區的最終實施日期可能會有差異,並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銀行和金融機構需密切關注其所在地監管機構的最新規定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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