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望成真了 怎麼你卻步了 - 第 2 頁
回覆 珍珠寶:大大我的價格來源是 本網站的~1.我看不...
(1) 這邊可以查看 : https://rate.bot.com.tw/gold/chart/day/TWD/1
(2) 我APP操作時並沒有上限提示,只有顯示交易完成
(3) 不用道歉,反正這金額本來就很大,我說是中威力彩你們應該不會相信
(4) 這網站的設計不能自己刪除
回覆 小香強:你到底懂不懂啦你會不會啦拜託 我聽你這樣...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好,法條先幫你列好,我來說明、解釋你對法律的誤解,因為這題我之前也做過。
所謂「恐嚇」前提是要以「不法」的方法,達到上面法條構成要件,而我說要以「提告」是行使我身為中華民國公民正當合法的權益(憲法保障的告訴權),是合法的行使並不構成恐嚇。
為何我會如此肯定呢?
不然你提提看,保證你將「事實」書狀遞交給地檢署時,檢察官直接行使職權不起訴,連庭都不用開,你白忙一場😂
妳這樣構成事實,不符合法條要件,這種低級錯誤。
這麼一講就知道誰是法盲了...
回覆 風火輪:感謝解釋,我確實不是法律背景出身,也才更...
風火大哥
給您打個雞血
虛擬世界身分認定問題
目前法界對於虛擬世界身分認定問題並無統一見解,有部分法官認為虛擬世界中雖然大多匿名或以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不知道他人的真實身份,但利用該角色名稱與他人互動的同時,也會在網路遊戲社群中建立人際關係與聲譽評價,因此若遭他人詆毀,造成遊戲中的角色評價受損,也應適用於法律中的名譽權保護;另外一派則認為,虛擬世界中角色並非是法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適用於公然侮辱中的客體定義,因此網路上的糾紛若未影響現實世界,也未使現實中的個人名譽受損,就不應受到刑法處罰。
現在關鍵就在于 他用的是小號 且沒人知道他本尊是誰
他的小號在這個論壇也沒互動 也沒人氣 更沒威望
他若告的成你 我直播旋轉拉屎給大家看
別被這種人引響心情
你想想 真正想要告你的人會跟你廢話這麼多嗎?
若是我只要收集好證據 就等開獎了
就算告 也要告的成啊
放寬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