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黃金報稅的方式

年售累計逾7.7萬才須申報 舉證原始成本可免稅

對此,財政部官員受訪時說明,個人出售實體黃金,包括金條、金飾、金塊等,其所得稅規定並非近年新法。依現行規定,民眾偶爾出售實體黃金,原則上會被視為「一時貿易所得」,若全年出售金額累計未超過7.7萬元,可免納所得稅一旦超過免稅門檻,超過部分須以「出售價格的6%」認定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適用5%至40%的累進稅率

官員進一步解釋,稅法採行「售價6%」作為計算基礎,主因在於不少民眾購買黃金多為數十年前,實務上難以舉證原始成本,因此才以推計所得方式課稅。若民眾能提出購買憑證,並證明實際出售為虧損,則可不必課稅,也提醒購買或出售黃金時,務必妥善保存相關單據,以利日後申報。

官員也舉例,老陳因臨時有資金需求,今年出售手中金條給銀樓,成交價為150萬元,由於當初未保留購買憑證,符合一時貿易所得的認定方式,依法須以出售價格的6%計算所得。換算下來,150萬元乘以6%,認定所得為9萬元,由於已超過一時貿易所得免稅門檻7.7萬元,該筆9萬元須併入老陳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虧損可免稅 頻繁買賣恐改列「營利所得」課稅

不過,官員也強調,所謂「認定所得9萬元」,並非代表須繳納9萬元稅金,而是併入個人所得後,與薪資、利息等其他收入合併計算,再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課稅,實際稅負仍須視個人整體所得狀況而定

至於課稅時點,官員指出,是以「出售完成的年度」為準,單純持有或購買黃金階段,並不涉及稅負問題。由於免稅額屬於綜合所得稅共用額度,若本身屬高所得族群,即使僅出售少量黃金,也可能因併入後超過免稅額而產生稅負;反之,若能證明出售實際虧損,則不會被課稅。

此外,官員也補充,若民眾買賣黃金過於頻繁,恐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交易,須辦理稅籍登記,相關所得將改列營利所得課稅,稅負計算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3/article/qo1rWnK











回覆 好想發大財:年售累計逾7.7萬才須申報 舉證原始成本...

所以如果無法舉證當時購買成本

政府默認你就是賺6%

然後這賺的6%要報稅的意思

不是賣出的總額要被課6%這樣


我理解應該沒錯吧?

因為只要在川普第一次任期時候買,撐過拜登任期放到現在

獲利都超過100%了

所以賣的時候就不要舉證,那就是要報稅的部分就是以賣出總額的6%算獲利

而獲利部分再扣除7.7萬才需要報稅

回覆 出坑 入坑:所以如果無法舉證當時購買成本政府默認你就...

我看文章的意思是那6%如果超過7.7萬,就是以那6%加入個人所得去課稅,不是再扣掉7.7萬。

7.7萬是一個要不要課稅的界線,不是額度。


然後如果是黃金存摺等等查得到記錄的,就算過了十年國稅局應該也不會讓你跑掉。😂


回覆 好想發大財:我看文章的意思是那6%如果超過7.7萬,...

啊不對! 是賣出總金額若超過7.7萬,無法查證購入成本的話,就以6%為獲利,獲利金額加入當年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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