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 男方 女方100年1月 受贈遺產土地ㄧ塊 存款20萬 受贈房屋兩棟 無房產 自己當下存款20萬101年7月 無特別作財產約定結婚105年9月 持有先前之房,土地 存款50萬 及後來存的兩百萬 無房產而後發現不合要離婚,請問,女方有權要求的資產是?就我所知,應該是婚後存款的雙方差額ㄧ半男生婚前受贈的房地應該不受影響正確嗎?